高技术下隐含“脆弱” 电子证据真实度难认定

微博私信、手机短信、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当这些电子文件在法庭成为呈堂证供时,他们在法律上有了一个专业称呼电子证据。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电子证据首次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一起,囊括在新法美亚柏科据的范畴,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电子证据可作为一种证据种类。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江西各地已出现了不同电子证据呈上公堂的案件,但是,关于对电子证据如何采用,不仅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而足。多数受访法律人士表示,法庭要采信电子证据,依然须探寻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是否“干了私活”电子证据作证


  1月中旬,新民诉法实施半个月,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安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正华(化名)被自己的雇工刘美梅(化名)告上法庭,称在做工期间受伤。


  然而,作为雇主,刘正华对被诉的内容并不予认同。他利用打电话给其他雇工的方式,搜集到两段电话录音。他想用这两段录音证明,他的雇工刘美梅是在工作的间隙干了私活(搬柴火)才受的伤。


  庭审当日,当庭播放了这两段录音,其中内容显示他们的一段对话为:


  刘正华:下班后你们是一起回家的吗?


  伍三妹(化名):收工后,我们准备往山下走,刘美梅说内急要小便,同时想把柴火搬回家,说完她去小便了,我们其余三人就边走边等,刚走几十米远,我发现山上有大石头滚下来,就冲刘美梅大叫。


  另一段录音中,雇工刘云花(化名)的录音记录和上述说法基本一致。作为刘美梅向法庭提供的证人,伍三妹和刘云花亦当庭认可了电话录音的内容,加上还有其他证人的证言作为佐证,法官基本确认了事情的整个经过。经调解,刘正华一次性赔偿刘美梅各项损失1.5万元。


  这属于一起典型的将电子证据作为"呈堂证供"的案件。安福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明告诉记者。


  据介绍,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江西首例电子证据摆上法庭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不鲜见

  虽以调解结案,但上述案件背后仍存在着一个电子证据是否能被认定的问题,如果是以判决方式结案,电话录音很有可能成为法院断案的重要依据。根据1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电子证据首次被法律明确纳入了证据范围。

  据介绍,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电子信息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也就是说,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都将成为有效证据。

  虽然这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电子证据可作为一种证据种类,但将电子证据摆上法庭的案件,在新民诉法实施前亦常常出现。

  李明告诉记者,安福县法院去年就判过一起离婚案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证据,就是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和QQ聊天记录的截屏。

  李明介绍,妻子怀疑丈夫在外面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与丈夫产生矛盾,由此双方多次自行通过手机短信和QQ聊天协商离婚,均未果。妻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开庭时,被告却一口否认有过想离婚的想法,妻子当庭出示了双方的手机短信和QQ聊天记录截屏,以确定夫妻关系已经破灭,丈夫已多次与自己协商离婚的事实。面对证据,质证时丈夫予以认可。据此,法院支持了妻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利弊并存  高技术下隐含“脆弱”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特点突出却也暴露出其高技术含量下的脆弱性。李明介绍,一不小心,电子证据就可能会被技术人为更改成为伪证

  电子数据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技术含量高,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但是,电子数据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使得变更、毁灭计算机证据极为方便,且不易察觉。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远程操纵计算机,破坏、修改电子数据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表示。

  众所周知,QQ、微博、私信都是虚拟性的,人们可以在这些地方畅所欲言,还经常会互相开玩笑。如某人"愚人节"当天在网上说上一句"我上次欠你的1888元钱马上就还给你",若对方据此起诉,那将多可怕!谈起电子证据,自称为资深网民的刘某如是说道。

  所以,网络的虚拟性也让电子证据的真实度难以认定。魏盛礼告诉记者,如果QQ或微博、电子邮箱的账号被盗后所发出的相关信息,是电子证据不能保障证据效率的一大脆弱性。

  孤证立于法庭  电子证据采信仍须谨慎

  虽在法律上正式争得了一席之地,但孤证立于法庭的电子证据,不会成为法官断案的惟一标准,这已是获得各地法官的认可。

  李明介绍,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凭一句聊天记录就向法院起诉,在对方否认事实且根据聊天的全部内容难以对原告请求的事实予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原告方就请求的事实进一步举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胡国运告诉记者,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须严格审查和界定,法庭要采信电子证据,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官不会武断地以电子证据作为孤证来断案。

  提高证据效率  配套证据搜集至关重要

  如何搜集电子证据才更有证明力,更能被法庭采信?

  最好的办法就是对这些证据提请公证处进行公证。李明表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对取证而言相对更加容易,但在搜集时也要注意多个环节。如果当事人想利用一封电子邮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在提交邮件时还须证明邮件的发件人确实为被告,且这封邮件没有遭遇盗号、邮箱被黑等情况。所以,在提交电子证据前,当事人仍然不能忽略其他证据的搜集。

  胡国运表示,电子证据须更好地在法庭上发挥其证据效率,还须不断增加当事人对其他配套证据的搜集意识,进一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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